为进一步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》(甬党[2010]6号),深入贯彻实施《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(2009-2020年)》(甬政发[2009]108号),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,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、运用、管理和保护能力,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
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,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,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。
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、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资助额度
(一)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.2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。
(二)在美国、日本、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,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。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,每件资助1万元。同一件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、地区获得授权,按一件计。
(三)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(市)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(市本级财政承担50%),由专利权人所属县(市)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。
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,应当在所在地县(市)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(一)居民身份证(或暂住证)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(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)及复印件;
(二)专利证书及复印件;
(三)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,另填《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》。
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(市)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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